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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发布辱骂他人视频 法院判发布者赔礼道歉

        发布日期:2023-02-06 08:42 信息来源:固镇法院 浏览量: 【字体:  

        随着自媒体的快速发展,在各种媒体平台发布视频、发表观点的人越来越多。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应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

        近日,固镇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刘某、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刘某的抖音号上公开发布对原告王某的道歉书,消除影响,发布时间不低于7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在涉案的市场门口全文张贴本判决书内容;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924日上午6时许,王某开车到固镇县谷阳镇某市场买菜时,期间将汽车停放在市场西侧临时停车区,刘某、陈某(夫妻关系)两人认为王某停车位置影响其经营,遂与王某发生争执。

        “看看啊,就这个停车的,一早晨停我摊位上,还没讲他呢.......

        “天天停我摊位上,影响我做生意,我没法做生意,就这个人,给我看清,大家都给我看清......”。争执过程中,刘某与陈某一边辱骂王某一边拍摄视频。

        另查明,上述视频发布在刘某注册的抖音某账号上,后该视频关注人次达到437。当月27号,刘某将该抖音号将这段视频内容删除了。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因到固镇县谷阳镇某市场买菜,将汽车停放在靠近刘某、陈某的水产摊位附近的停车位上,后双方发生争执,刘某、陈某对王某进行辱骂,陈某用手机拍摄视频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在视频中,陈某虚构事实,通过其不实言论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贬损了王某的名誉,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王某要求两被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王某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的诉请,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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